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办理条件及申请外迁的办理手续
一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办理条件
1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(经营场所为申请人所有,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由申请人租用的经营场所;营业场所应满足申请人经营的业务需要,不要求具体面积);
2.必要的业务设施(2部以上固定;传真机和复印机等办公设备;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)。
3.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(后期升级为国际旅行社资质的,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)。
4.具有旅行社工作经验或相关专业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。
5.旅行社在职职工总数不低于20%,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不少于3名。
6.旅行社应当自取得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,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,存入20万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。
二、办理旅游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:
1、设立申请书。包括: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经营范围,中英文名称及缩写,设立地址,企业形式、出资人、出资额和出资方式,申请人、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、申请书名称和申请时间(原件);
2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(核原件留复印件);
3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(核原件留复印件);
4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明(核原件留复印件);
5、营业设施、设备证明和说明(核原件留复印件);
6、出资人身份证明(核原件留复印件);
7、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履历表、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(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,其余需提供原件);
8、企业章程。
9、指定银行存入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。